
一个从机动车法规里衍生而来的词语,被法官用在行人道路冲突之中,造就了一幕经典。
近日《法制青岛》普法节目介绍了这么一起‘调解’案件。
60多岁的女子刘某和青年男子王某,在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女子刘某在前面边走边接电话,期间毫无征兆地突然转身往后走,与后方正常行走的男子王某撞在了一起。
由于年龄及体型上的差异,刘某被撞倒在地,疼痛不已。经过检查刘某右股骨胫创伤性骨折,达到十级伤残。
二人因赔偿金无法达成一致,刘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188000多元。
案件很简单,但法庭的处理和调解,却让人有些看不懂。
法官调取了事发地的监控记录,进行了分析后认定:女子刘某在前方无突发情况下突然转身往后走,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而男子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王某赔偿刘某7万元,案件圆满化解。

从法官的角度来看,将一个诉讼案件,通过调解达成了双方能接受的结果,避免了繁杂的诉讼程序,也许的确是一个比较圆满的结局。
可你有没有觉得哪里不对劲呢?
首先,行人未保持安全距离,这个词听起来既熟悉又陌生,熟悉是因为机动车法规中有驾驶时要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陌生是因为‘行人安全距离’这是第一次出现。
我们知道,在开车时如果没有保持安全距离,前车突然停止,后车撞上前车,这种情形叫做追尾,后车全责。
而这起案件中,如果是前方女子行走过程中突然停止,后方男子‘没刹住车’撞到了女子,那将机动车法律挪用过来,认定男子‘追尾’,大家更容易接受一些。
但如今的情形是,女子突然转身往回走,就像机动车正往前开车,前车突然甩尾掉头,在不给后方车辆反应时间的情况下,与后车相撞,后车的过错是什么?离得不够远?安全距离不够?
硬给后车安上一个‘罪名’,合理吗?公平吗?
这就是这起案件引发热议、担忧的根源,一方明显过失造成了损失,另一方无明显过失的情况下,为了弥补过失方的损失,鸡蛋里挑骨头一样找出个理由,强安在无错方身上。这就是调解?这就是公平了?
试想一下这两个场景:
1.你走在路上,或许跟朋友聊得正酣,或许独自畅想着什么,走在前面的人突然转身掉头,不管不顾地跟你撞了个满怀,你是受害者,还是加害者呢?如果对方骂你不长眼,你会服气吗?
2.你还是走在路上,突然想起忘记了事情,掉头就往回走,撞到了后面跟随的路人,你是不是会下意识地扶住对方,跟人家道歉,因为你知道是自己突然改变前进方向,让别人躲避不及造成的碰撞。
所以你看,法官的调解其实是违背了基本生活常识,或者说是正常道德、行为标准的。相信多数人都觉得不该这么调解,男子王某不该承担或接受赔偿责任。
是的,但是这样调解,需要很大的勇气,并不是所有法官都有这样的勇气。尤其是在如今这个短视频疯狂的年代。
咱们经常刷到一些人在短视频中喊冤、求助的内容,他们单方面地诉说着自己遭遇的不公,对方是如何不讲理、如何官民勾结。
明事理的一些人,会对这样的内容抱有猜忌,而多数人呢,会因为同为底层百姓,天然产生共情弱者的心理,进而带节奏、发起批判。更有甚者在原有内容之上,再添油加醋一番,舆论便因此而起。
典型的例子,就是这些年教育领域出现的对老师不信任,抨击学校现象。只要学生在学校出现问题,家长们一边倒地抨击学校和老师,造成了老师们人人自危,不敢管、不敢骂,甚至不敢批评的佛系教育。

在法律领域,也有这样的不良倾向。自从‘扶不扶’这个案件之后,社会上产生了越来越多对公平、正义的质疑。这个案件的确存在争议,但更重要的是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问题,让人担忧。
短视频有弊端,当然也有好处,那就是让公众起到监督的作用。以前由于信息匮乏,民众缺乏对法律的认知和了解,仅凭各自生活环境产生的道德观来评判事情。如今经常出现的老一辈人群‘碰瓷’‘我弱我有理’的乱象,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法律意识淡薄。
针对这个人群的案例,处理起来比较难。但不能因为难,就放弃执法者客观、公正的宗旨。反而更应该不偏不倚、不袒护、不维护。
社会和公众需要的法律,不是对老人的袒护,而是对每个人的公平对待。
再跟大家分享一个前些年的案例,很具有代表性。

2017年5月某天,郑州医生杨先生乘坐电梯,电梯内同楼住户六十多岁的段大爷正抽着烟。杨先生妻子是孕妇对烟味比较敏感,于是他便劝阻老人,说电梯禁止吸烟,希望对方理解。
老人不但不以为然,反而怪杨先生管得宽,于是二人发生了争吵,在无业人员的劝解下双方才罢休。杨先生带着妻子离去,段大爷则来到物业办公室休息,几分钟后心脏病发作去世。
家属认为老人去世是因为和杨先生的争吵,于是将杨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0万。
这起案件,比文章开头的情形要复杂得多,但法院的判决,却异常果断、果敢,在当时引发了巨大反响,浇灭了那时很强的一股歪风邪气。
一审判决杨先生与老人的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是出于公平责任原则,赔偿老人家属15000元。
老人家属不服,向郑州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所有诉讼请求,认定杨先生不需要作出任何赔偿。

在后续法院的解释中有这样几句话:
杨先生的劝烟行为是正当劝阻行为,并不会直接造成老人死亡,也没有侵害老人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因此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让杨先生承担补偿责任,将会大大挫伤公民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自身权益的积极性,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发展,更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
今天,还是忍不住想给这样的法官和法院点一个大大的赞,一方面是因为他们有勇气、有魄力做出这样的判决。另一方面是因为,这才是法律、维护法律应有的态度和职责。
这些年发生了太多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式的事件,执法者看似解决了双方的矛盾,但实际上却模糊了法律的边界,和对与错的概念,也间接怂恿了一些不守规矩、胡搅蛮缠之流的肆意妄为。
被人殴打不敢还手!

去年8月31日,青岛一女子在景区逆行插队不成,恼羞成怒之下,对着不让行的男性驾驶员破口大骂,随后更是直接上手将退役军人出身的驾驶员打得鼻血横流。
可气的是,男性驾驶员始终未曾还手,是军人的使命,还是对还手就变成‘互殴’的恐惧?
未成年女儿被醉汉调戏、父亲出手制止遭殴打并认定为互殴!

同样是去年的事情,2024年4月14日河南新郑,10多岁的女孩跟父母在街边散步,路边几名中年醉汉随着女孩发出调戏的声音,并动手触碰女孩裙子。气愤的女孩父亲上前制止,却遭到数名醉汉群殴。
警方出警后,发出的第一份警情通报,却将事情定性为‘打架斗殴’,简直匪夷所思。
民众怎么不陷入迷茫,好人只能被人欺负,不能还手,还手就是有罪,这就是可悲现状。
法律,是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法律的权威,来自老百姓最朴素的情感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