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山东青岛发生一起行人相撞纠纷。62岁的刘某在人行道上边走边接电话时突然转身,与后方同向行走的王某相撞,导致刘某右股骨颈骨折并构成十级伤残。

刘某索赔18.8万元,法院通过调解认定双方责任:刘某因“突然转身未观察后方”承担70%主要责任,王某因“未保持安全距离”承担30%次要责任,最终王某赔偿刘某7万元。

法院称行人突然转身的“危险程度不亚于车辆变道”,需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参照机动车安全距离的“精神”划分责任。

法院以“未保持安全距离”为由判决王某担责,但我国法律从未明确规定行人之间的“安全距离”标准。法官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的安全距离条款(第43条)进行类推,被律师批评为“违法理”和“与大众认知相悖”。

机动车因高速行驶需保持制动距离,而行人间正常行走的注意义务显然不同。若此逻辑成立,行人是否需时刻携带测距仪?这种“法官造法”式的自由裁量,可能引发法律适用的混乱。

尽管法院认定刘某过错更大,但王某仍被强加30%的“次要责任”,本质上是“谁受伤谁有理”的变种。监控显示刘某转身毫无预兆,王某作为正常行走的后方行人,难以预判前方突发行为。法院要求行人“时刻观察前方动态”,等同于将普通行走行为异化为需高度警惕的“风险活动”。这种判决看似“平衡双方利益”,实则以牺牲法律逻辑为代价迎合“弱势群体保护”的惯性思维。

法实践中“息事宁人”的妥协倾向。法院将调解结果作为普法案例宣传,更可能传递错误信号:老人可通过“突然动作”制造事故获利,加剧社会对老年群体的防范心理。类似南京彭宇案的道德滑坡风险再次浮现——未来行人或为避免纠纷刻意远离老人,甚至对摔倒者视而不见。

这一判定,很可能催生“碰瓷业”的繁荣和合法化。

法院类比“行人转身需如车辆变道般提前预警”,要求行人“保持2-3米安全距离”,这在人流量密集的公共场所完全不现实。若严格推行,人行道将陷入“保持距离”的恐慌,甚至催生“防撞背包”“激光测距仪”等荒诞商品。法律本应规范最低限度的合理行为,而非以理想化标准苛责普通人。

主审法官称此案“开了好头”,但公众的质疑已形成对司法公信的冲击。网友调侃“出门带尺子”“绕道老人三米远”,反映出对判决逻辑的讽刺与不信任。当司法裁判无法以清晰的规则服众,反而依赖“调解艺术”和“道德绑架”,其权威性必将受损。

此案暴露了我国侵权责任认定中“过错原则”被泛化滥用的隐患。法律不应为“息诉”而牺牲规则,更不应以“保护弱势”为名制造新的不公。与其发明“行人安全距离”这类伪概念,不如明确公共场所行为的合理边界:行人仅需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担责,而非为不可预见的突发动作买单。否则,法律的“温情”终将异化为社会信任的绞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