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提出的设立重庆直辖市的议案获得通过。重庆市成为中国继北京、上海、天津之后的第四个直辖市。设立重庆直辖市是国家为加快中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重庆市作为特大经济中心城市的作用,带动川东地区以至西南地区和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设立重庆直辖市的议案,决定:一、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撤销原重庆市。二、重庆直辖市管辖原重庆市、万县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区所辖行政区域。三、重庆直辖市设立后,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管辖的行政区域的建置和划分作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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