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相关通报中可以看到,少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一边领着国家发放的工资,一边又通过兼职从企业获取优厚的酬劳。类似“挂证”取酬、任上兼职取酬、离退后任职“两头占”等“两栖”行为,催生权钱交易和利益输送,成为权力寻租或变现的“过墙梯”,导致正常市场主体间的不平等竞争。

“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诚然,让一些管理经验丰富、有专业特长的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以适当的方式力所能及地参与企业管理,这既能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也能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但其前提必须符合规定、符合政策,而非利用“权力磁场”干扰市场秩序、影响市场运作。但事实上,部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利用“权力磁场”作用为兼职企业“牵线搭桥”谋取小团体利益,不但造成市场的不正当竞争,损害了社会的公平,且滋生腐败,为公众所诟病。

何为公职人员?简单而言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早在2013年10月,中央组织部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已然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提出严格要求。那么,作为党员干部,“鱼”与“熊掌”焉可兼得,岂能能让“兼职”成权力“过墙梯”,这就需要从制度上关闭兼职的“闸门”,抽掉违规兼职“过墙梯”。

正如有分析认为,无论是在职干部到协会兼职,还是退休领导到协会任职,不外乎是企业、或是机构团体利用官员影响力“拉大旗作虎皮”,或违规收高额会费,或到处拉赞助搞摊派,或举办评奖四处敛财等等如是。当然,究其原因,一则部分领导干部痴迷权力自肥,不愿也不想放下手中的权力;二则相关条例规章缺乏足够的刚性,为兼职留下“原则上”“如果可能”等可以兼职的“罅隙”;三则相关监督监督部门“碍于情面”,顾忌“权力辐射”;四则对于兼职治理多以“民不告官不究”,或是“好言相劝”,缺乏刚性,导致兼职不外如此。

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九十七条对违反有关规定兼职取酬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确,人的精力有限,心思用在本职之外,又怎么保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这个角度看,清理领导干部企业兼职,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唯有保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的高压态势,抓住全面深化改革的治本之策;唯有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与“利”彻底分家,在体制机制上杜绝政府职能错位、越位、缺位现象,不让“权力通吃”成为运行法则。

为官发财两条道,既想当官就别想发财。愿各级监督机关能加强督促检查,与社会公众监督形成合力;加强社会监督、加强党政领导干部职业道德建设,将从严规范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行为落到实处,用看得见的方式和成效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牢牢扎紧制度“篱笆”,堵严制度口子。(文/鱼予)